安全生产曝光台
2025年6月6日,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新鹏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,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,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。
2025年7月11日,市局将案件移交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办理。经查明,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:1.未如实记录培训档案;2.超过3次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。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培训档案的行为,违反了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“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。安全培训相关情况,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。”的规定,依据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“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给予警告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三)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”的规定,经裁量,违法行为对应处罚金额为3000元。
超过3次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为,违反了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第六条“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”的规定,依据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“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:逾期未改正的,给予警告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:(二)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”的规定,经裁量,违法行为对应处罚金额为10000元。根据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五十三条“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,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,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,分别裁量,合并处罚”的规定,决定合并处罚,决定给予其人民币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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